关于企业账户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企业账户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现就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公告如下:
一、服务标准
(一)账户开立服务
企业申请在我行开立账户,应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及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唯一性负责。我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预留签章。我行在审批备案后,正式启用企业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我行将开户信息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开立企业账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如已开立基本账户,需携带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4.非法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5. 按照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账户变更服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应向我行提出企业账户变更申请。我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文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并变更预留印鉴(如需)。我行在审批备案后,正式变更企业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我行将账户变更信息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账户变更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变更企业账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4.非法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变更手续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5. 按照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如须变更的预留印鉴、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
(三)账户撤销服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我行提出撤销企业账户的申请:1.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2.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3.与我行约定的其他销户情形发生。企业撤销账户,应与我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我行核对无误后,为符合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我行在审批备案后,正式撤销企业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我行将账户撤销信息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账户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撤销企业账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4.非法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 5. 按照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应交还的未用支票等重要凭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
我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的客户账户,有权及时通知客户办理销户(因客户原因致使我行无法通知到客户的,视同已经通知到客户)。客户应自我行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我行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我行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其他账户服务
对于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开户行向其提供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补打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服务。我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在企业账户存续期间,按照监管规定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客户风险等情况,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
二、资费标准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开户 暂免收费 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开立服务。
账户管理费 暂免收费 为客户提供账户资金收支记录、结计利息、账户年检、信息资料保管等结算账户维护服务。
印鉴变更与挂失 暂免收费 为客户提供变更预留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及印鉴挂失服务。
销户 暂免收费 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销户服务。
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我行对外公示的服务价目表。
三、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条件的客户,我行原则上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账户相关手续;企业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因资料不全或有误或不符合要求、基本户唯一性审批不通过、存在久悬账户等原因,需要客户更新、补充资料或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我行办理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有疑问,请致电0431-87348866、0431-87281211或垂询我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
特此公告。
 
德惠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